法律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製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製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guo)務(wu)院(yuan)公(gong)安(an)部(bu)門(men)負(fu)責(ze)全(quan)國(guo)道(dao)路(lu)交(jiao)通(tong)安(an)全(quan)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各(ge)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公(gong)安(an)機(ji)關(guan)交(jiao)通(to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負(fu)責(ze)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的(de)道(dao)路(lu)交(jiao)通(tong)安(an)全(quan)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製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guo)家(jia)對(dui)機(ji)動(dong)車(che)實(shi)行(xing)登(deng)記(ji)製(zhi)度(du)。機(ji)動(dong)車(che)經(jing)公(gong)安(an)機(ji)關(guan)交(jiao)通(to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登(deng)記(ji)後(hou),方(fang)可(ke)上(shang)道(dao)路(lu)行(xing)駛(shi)。尚(shang)未(wei)登(deng)記(ji)的(de)機(ji)動(dong)車(che),需(xu)要(yao)臨(lin)時(shi)上(shang)道(dao)路(lu)行(xing)駛(shi)的(de),應(ying)當(dang)取(qu)得(de)臨(lin)時(shi)通(tong)行(xing)牌(pai)證(zheng)。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曆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gong安an機ji關guan交jiao通to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自zi受shou理li申shen請qing之zhi日ri起qi五wu個ge工gong作zuo日ri內nei完wan成cheng機ji動dong車che登deng記ji審shen查zha工gong作zuo,對dui符fu合he前qian款kuan規gui定ding條tiao件jian的de,應ying當dang發fa放fang機ji動dong車che登deng記ji證zheng書shu、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製。


第十條 zhunyudengjidejidongcheyingdangfuhejidongcheguojiaanquanjishubiaozhun。shenqingjidongchedengjishi,yingdangjieshouduigaijidongchedeanquanjishujianyan。danshi,jingguojiajidongchechanpinzhuguanbumenyijujidongcheguojiaanquanjishubiaozhunrendingdeqiyeshengchandejidongchexing,gaichexingdexinchezaichuchangshijingjianyanfuhejidongcheguojiaanquanjishubiaozhun,huodejianyanhegezhengde,mianyuanquanjishujianyan。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shi用yong年nian限xian等deng不bu同tong情qing況kuang,定ding期qi進jin行xing安an全quan技ji術shu檢jian驗yan。對dui提ti供gong機ji動dong車che行xing駛shi證zheng和he機ji動dong車che第di三san者zhe責ze任ren強qiang製zhi保bao險xian單dan的de,機ji動dong車che安an全quan技ji術shu檢jian驗yan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予yu以yi檢jian驗yan,任ren何he單dan位wei不bu得de附fu加jia其qi他ta條tiao件jian。對dui符fu合he機ji動dong車che國guo家jia安an全quan技ji術shu標biao準zhun的de,公gong安an機ji關guan交jiao通to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發fa給gei檢jian驗yan合he格ge標biao誌zhi。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製報廢製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誌圖案,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拚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製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製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chi有you境jing外wai機ji動dong車che駕jia駛shi證zheng的de人ren,符fu合he國guo務wu院yuan公gong安an部bu門men規gui定ding的de駕jia駛shi許xu可ke條tiao件jian,經jing公gong安an機ji關guan交jiao通to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考kao核he合he格ge的de,可ke以yi發fa給gei中zhong國guo的de機ji動dong車che駕jia駛shi證zheng。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fa規gui的de行xing為wei,除chu依yi法fa給gei予yu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外wai,實shi行xing累lei積ji記ji分fen製zhi度du。公gong安an機ji關guan交jiao通to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對dui累lei積ji記ji分fen達da到dao規gui定ding分fen值zhi的de機ji動dong車che駕jia駛shi人ren,扣kou留liu機ji動dong車che駕jia駛shi證zheng,對dui其qi進jin行xing道dao路lu交jiao通tong安an全quan法fa律lv、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製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麵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誌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並及時修複。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誌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shigongzuoyedanweiyingdangzaijingpizhundeluduanheshijianneishigongzuoye,bingzaijulishigongzuoyedidianlaichefangxianganquanjulichushezhimingxiandeanquanjingshibiaozhi,caiqufanghucuoshi;shigongzuoyewanbi,yingdangxunsuqingchudaolushangdezhangaiwu,xiaochuanquanyinhuan,jingdaoluzhuguanbumenhegonganjiguanjiaotongguanlibumenyanshouhege,fuhetongxingyaoqiuhou,fangkehuifutongxing。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誌。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隻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製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製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e劣lie氣qi象xiang條tiao件jian或huo者zhe重zhong大da交jiao通tong事shi故gu等deng嚴yan重zhong影ying響xiang交jiao通tong安an全quan的de情qing形xing,采cai取qu其qi他ta措cuo施shi難nan以yi保bao證zheng交jiao通tong安an全quan時shi,公gong安an機ji關guan交jiao通to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可ke以yi實shi行xing交jiao通tong管guan製zhi。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製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麵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麵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誌。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製,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誌、標線限製,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製,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裏。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係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quan)掛(gua)拖(tuo)鬥(dou)車(che)以(yi)及(ji)其(qi)他(ta)設(she)計(ji)最(zui)高(gao)時(shi)速(su)低(di)於(yu)七(qi)十(shi)公(gong)裏(li)的(de)機(ji)動(dong)車(che),不(bu)得(de)進(jin)入(ru)高(gao)速(su)公(gong)路(lu)。高(gao)速(su)公(gong)路(lu)限(xian)速(su)標(biao)誌(zhi)標(biao)明(ming)的(de)最(zui)高(gao)時(shi)速(su)不(bu)得(de)超(chao)過(guo)一(yi)百(bai)二(er)十(shi)公(gong)裏(li)。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誌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zaochengrenshenshangwangde,cheliangjiashirenyingdanglijiqiangjiushoushangrenyuan,bingxunsubaogaozhiqindejiaotongjingchahuozhegonganjiguanjiaotongguanlibumen。yinqiangjiushoushangrenyuanbiandongxianchangde,yingdangbiaomingweizhi。chengcheren、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複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che輛liang發fa生sheng交jiao通tong事shi故gu後hou逃tao逸yi的de,事shi故gu現xian場chang目mu擊ji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知zhi情qing人ren員yuan應ying當dang向xiang公gong安an機ji關guan交jiao通to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或huo者zhe交jiao通tong警jing察cha舉ju報bao。舉ju報bao屬shu實shi的de,公gong安an機ji關guan交jiao通to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給gei予yu獎jiang勵li。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複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yiliaojigouduijiaotongshiguzhongdeshoushangrenyuanyingdangjishiqiangjiu,budeyinqiangjiufeiyongweijishizhifuertuoyanjiuzhi。zhaoshicheliangcanjiajidongchedisanzhezerenqiangzhibaoxiande,youbaoxiangongsizaizerenxianefanweineizhifuqiangjiufeiyong;搶(qiang)救(jiu)費(fei)用(yong)超(chao)過(guo)責(ze)任(ren)限(xian)額(e)的(de),未(wei)參(can)加(jia)機(ji)動(dong)車(che)第(di)三(san)者(zhe)責(ze)任(ren)強(qiang)製(zhi)保(bao)險(xian)或(huo)者(zhe)肇(zhao)事(shi)後(hou)逃(tao)逸(yi)的(de),由(you)道(dao)路(lu)交(jiao)通(tong)事(shi)故(gu)社(she)會(hui)救(jiu)助(zhu)基(ji)金(jin)先(xian)行(xing)墊(dian)付(fu)部(bu)分(fen)或(huo)者(zhe)全(quan)部(bu)搶(qiang)救(jiu)費(fei)用(yong),道(dao)路(lu)交(jiao)通(tong)事(shi)故(gu)社(she)會(hui)救(jiu)助(zhu)基(ji)金(jin)管(guan)理(li)機(ji)構(gou)有(you)權(quan)向(xiang)交(jiao)通(tong)事(shi)故(gu)責(ze)任(ren)人(ren)追(zhui)償(chang)。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製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範。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並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八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

公gong安an機ji關guan交jiao通to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及ji其qi交jiao通tong警jing察cha應ying當dang依yi據ju事shi實shi和he本ben法fa的de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對dui道dao路lu交jiao通tong安an全quan違wei法fa行xing為wei予yu以yi處chu罰fa。對dui於yu情qing節jie輕qing微wei,未wei影ying響xiang道dao路lu通tong行xing的de,指zhi出chu違wei法fa行xing為wei,給gei予yu口kou頭tou警jing告gao後hou放fang行xing。


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zui酒jiu後hou駕jia駛shi機ji動dong車che的de,由you公gong安an機ji關guan交jiao通to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約yue束shu至zhi酒jiu醒xing,處chu十shi五wu日ri以yi下xia拘ju留liu和he暫zan扣kou三san個ge月yue以yi上shang六liu個ge月yue以yi下xia機ji動dong車che駕jia駛shi證zheng,並bing處chu五wu百bai元yuan以yi上shang二er千qian元yuan以yi下xia罰fa款kuan。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xingrentongxingde,chuershiyuanyishangerbaiyuanyixiafakuan,bingkeyijianggaijidongchetuoyizhibufangaijiaotongdedidianhuozhegonganjiguanjiaotongguanlibumenzhidingdedidiantingfang。gonganjiguanjiaotongguanlibumentuochebudexiangdangshirenshouqufeiyong,bingyingdangjishigaozhidangshirentingfangdidian。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jidongcheanquanjishujianyanjigoushishijidongcheanquanjishujianyanchaoguoguowuyuanjiagezhuguanbumenhedingdeshoufeibiaozhunshouqufeiyongde,tuihaiduoshouqudefeiyong,bingyoujiagezhuguanbumenyizhao《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jidongcheanquanjishujianyanjigoubuanzhaojidongcheguojiaanquanjishubiaozhunjinxingjianyan,chujuxujiajianyanjieguode,yougonganjiguanjiaotongguanlibumenchusuoshoujianyanfeiyongwubeiyishangshibeiyixiafakuan,bingyifachexiaoqijianyanzige;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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